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簡華英
代 理 人 楊忠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79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165991-1│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