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75號
TPDV,104,除,375,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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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劉吳白露
訴訟代理人 劉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1773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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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7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8201-0 │1 │480 │
├──┼──────────────┼───────┼──┼──┤
│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73718-6 │1 │441 │
├──┼──────────────┼───────┼──┼──┤
│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104414-3 │1 │403 │
├──┼──────────────┼───────┼──┼──┤
│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189279-8 │1 │332 │
├──┼──────────────┼───────┼──┼──┤
│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276934-3 │1 │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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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338839-8 │1 │409 │
├──┼──────────────┼───────┼──┼──┤
│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369423-0 │1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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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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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