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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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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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年息(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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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名車有限公司、陳蕢│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83年7月30日 │84年3月30日 │2,000,000元 │10.025 │
│ │芬、鄭明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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