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鄭騰燦
訴訟代理人 蕭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