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40號
TPDV,104,除,340,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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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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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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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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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青年救國團台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103年6月13日│17,168元 │TH0158176 │
│ │市團務指導委員會 │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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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