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20號
TPDV,104,除,320,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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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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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2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01 ~ 800010 │10 │10000 │
├──┼──────────┼────────┼──┼───┤
│0002│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9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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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