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19號
TPDV,104,除,319,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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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陳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1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1~800018,88-NX-000002、88NX-000003│10 │各1,000 │
├──┼──────────┼────────────────────┼──┼────┤
│ 2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20 │1 │5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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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