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17號
TPDV,104,除,31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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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陳麗蓉
代 理 人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32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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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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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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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9至88-NX-000010│股票│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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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21至800022 │股票│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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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1 │股票│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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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8 │股票│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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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