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蔡興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2 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
│0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83ND0043471 8 │ 1 │1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