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9號
TPDV,104,除,259,2015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代 理 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01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蔓菓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31│42,644元 │EN0580826 │
│ │劉承遠 │銀行寶橋分行│日 │ │ │
├──┼────────┼──────┼─────┼─────┼─────┤
│002 │水精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103年8月31│163,200元 │UI1522810 │
│ │公司 黃顯成 │新店分行 │日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蔓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