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38號
TPDV,104,除,238,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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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蔡淑貞即品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鍾伊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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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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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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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103年3月31日│18,900元 │AB1139731 │
│ │限公司 蔡易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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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