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4號
SLDV,106,消債更,13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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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林柏伸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
3、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
4、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5、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 法定格式之空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據實記載民 國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 料清單所載為據。並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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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