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34號
TPDV,104,訴,1234,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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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窈窕診所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又前開補正裁定業已於同年月 18日送達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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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