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辰允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人聲請前置而協商不成立,請說明該 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 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 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2 年間係 任職於康捷工程企業行、裎源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8,800元,則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存摺影本或 其他薪資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為 何?如其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據到院。
四、提出聲請人①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②聲請 人及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③聲請人之配 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勿省略漏未 提出)。
五、說明目前所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與何人同住?並請 提出聲請人所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之管理費1,528 元、電費1, 500 元、伙食費18,000元、加油費1,500 元、瓦斯費1,000 元、第四台費用500 元、網路費400 元、保險費1,1125元、 教育費5,000 元等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並詳細說明與同住
之人如何分攤前開生活共同支出部分之開銷。
六、又依聲請人上開主張,其每月必要開銷之數額總計即達42,0 53元,然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其每月 收入僅為28,800元,請說明聲請人之收入如何支應該等該銷 ?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其收入來源、數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3 名女兒每月各3,000 元之扶養費用 ,請提其女兒之戶籍謄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女兒目前 是否仍在學中?其等每月必要開銷數之額為何?聲請人配偶 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女兒 各3,000 元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為何。
八、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九、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 年3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如有,應提出保險公司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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