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107號
TPDV,104,家聲,107,201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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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
代 理 人 蘇國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二年度繼字第八七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光明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 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50 6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民事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狀 、本院103年12月22日北院木民溫103年度司聲字第1611號通 知、本院104年1月19日北院木家諧102年度繼字第873號函等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873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 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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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