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0號原 告 鄭正良代 理 人 張樹萱律師(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華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及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二、具狀陳報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如不明,應具狀聲請公示送 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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