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20號
TPDV,104,婚,20,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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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0號
原   告 鄭正良
代 理 人 張樹萱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華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及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具狀陳報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如不明,應具狀聲請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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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