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74號
TPDV,104,司聲,374,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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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磊
相 對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第231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 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5553元及2萬3329元,合計3萬8882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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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