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游家萁
游鎮宇
相 對 人 張偉雄(即張永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 經郵務機構以「收件人拒收」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 載,相對人於民國52年9月14日即已出境,並於59年7月13日 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 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