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26號
SLDV,106,消債更,126,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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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吳靜珺即吳紫君即吳靜雯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
3、應受扶養人吳譿欣吳卉鵑在學證明文件
4、應受扶養人之生父陳福承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 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依債務人所提薪資轉帳戶之明細,給付債務人薪資之單位有



區公所及環保局,且金額各不相同,亦非固定。請說明債務 人現任職之工作單位、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薪資結構為何 ?是否仍為代賑工?何時可轉為正式員工?並請提出自民國 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7、說明應受扶養人吳譿欣自何時開始領取社會局兒少扶助?自 何時開始領取家扶基金會之兒少扶助?是否每月均得領取新 臺幣(下同)2,550元?自何時開始領取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 助學金?是否每月均得領取3,000元?
8、說明應受扶養人吳譿欣自何時開始領取社會局兒少扶助?自 何時開始領取家扶基金會之兒少扶助?是否每月均得領取新 臺幣(下同)2,550元?為何未領取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助學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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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