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36號
TPDV,104,司聲,136,2015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鍾美麟
相 對 人  建發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順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3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建發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