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871號
TPDV,104,司票,487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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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
聲 請 人 林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芷婷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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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