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46號
TPDV,104,司票,3846,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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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謝明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瓊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黃琼慧或黃瓊慧?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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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