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271號
TPDV,104,司票,3271,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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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黃 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鎮北工程有限公司陳輝隆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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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