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謝子仁
代 理 人 蕭秋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九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 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 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 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 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得 依民法第62條後段、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 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 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 會之董事長,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6 年6 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9 條,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7 月24日新北教社字第1061296314 號函之意見後,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至其餘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章程抬頭之變更、第1 條之修改名 稱、第10條董事會審定期限之變更及文字之修正、第15條訂 定日期之變更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
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均無涉,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法院為章程 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自非屬法院審查之事項,上 開修正條文部分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記即足 ,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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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原條文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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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抬│財團法人恩德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華德教育基金會│
│頭 │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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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
│ │,定名為「財團法人恩德│,定名為「財團法人華德│
│ │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
│ │本會)。 │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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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
│ │2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2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 │會議。 │會議。 │
│ │ │ │
│ │會議主席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
│ │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即召集│
│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 │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
│ │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
│ │上懂事之出席,以董事總│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
│ │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自行召集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會議主席由董事長召集之│
│ │三、解散之擬議。 │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
│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 │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 │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二以上懂事之出席,以董│
│ │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 │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
│ │ │ 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
│ │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 │ │ 為必要處分。 │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 擔之擬議。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
│ │ │ 及解聘。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
│ │ │於會議10日前,將開會通│
│ │ │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
│ │ │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
│ │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
│ │ │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
│ │ │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 │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
│ │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
│ │ │以接受1 人委託為限,且│
│ │ │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
│ │ │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
│ │ │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
│ │ │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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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
│ │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 │,每年1 月底以前,董事│,每年2 月底以前,董事│
│ │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
│ │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核備。 │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
│ │ 費收支決算。 │ 費收支決算。 │
│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
│ │ 費收支預算。 │ 費收支預算。 │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
│ │ 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 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
│ │ 影本)。 │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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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101 年7 │本章程訂於民國106 年6 │
│ │月20日, 如有未盡事宜,│月27日, 如有未盡事宜,│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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