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4年度,60號
TPDV,104,司全聲,60,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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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楊義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假扣押 執行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並提出本院民 事執行處民國101年1月31日北院木100司執全未字第653號執 行命令、本院民事庭104年1月19日北院木民翔 104年度司全 聲字第10號通知、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 為證。
二、查聲請人前於104年1月14日已就同一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 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全聲 字第10號限期起訴事件受理,該事件迄未終結,經調閱該事 件卷宗審核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為聲請,顯無權 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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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