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87號
TPDV,104,司催,48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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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若己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
  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之委任書(應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向本院
  具狀更正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
  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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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