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79號
TPDV,104,司催,379,201503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
  (倘若公司業經合併或名稱變更,請一併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