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 (倘若公司業經合併或名稱變更,請一併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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