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聲 請 人 岱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凱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聲請狀上之記 載不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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