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35號
TPDV,104,司促,603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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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灣省私立基
      督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啟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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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