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連水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捌萬玖仟零陸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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