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14號
TPDV,104,司促,6014,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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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一)債務人簡毓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5日止累計
     379,38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14 元為消費款;24
     8,371 元為循環利息(2005/ 6/28~2015/03/25 );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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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