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42號
TPDV,104,司促,5842,201503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蕙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