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春輝(即方春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方春輝(即方春霖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3 年 4 月4 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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