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維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
(一)債務人曾維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3月15日止累計161,812元正未給付,其中154,
518元為消費款;7,119元為循環利息(2014/11/29~2015/03/
15);1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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