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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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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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
│ │79746 元│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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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
│ │119984元│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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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 │
│ │62466 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80951 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005│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227758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一)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185,998 元正未給付,其中79,746
元為本金;105,668 元為利息(2005/12/6~2015/03/
23);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 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260,17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9,98
4 元為本金;140,105 元為利息(2005/10/10~2015/
03/23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
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
月23日止累計157,109 元正未給付,其中62,466元為
本金;79,778元為利息(2006/2/9~2015/03/23 );
14,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 元,約定分02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232,008 元正未給付,(其中
80,951元為本金,151,057 元為利息(2005/11/25~2
015/03/23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
計660,354 元正未給付,其中227,758 元為消費款;
428,996 元為循環利息(200 5/10/24~2015/03/23)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 )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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