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93號
TPDV,104,司促,5793,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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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
│  │79746 元│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
│  │119984元│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 │
│  │62466 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80951 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005│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227758元│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一)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185,998 元正未給付,其中79,746
     元為本金;105,668 元為利息(2005/12/6~2015/03/
     23);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 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260,17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9,98
     4 元為本金;140,105 元為利息(2005/10/10~2015/
     03/23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
     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
     月23日止累計157,109 元正未給付,其中62,466元為
     本金;79,778元為利息(2006/2/9~2015/03/23 );
     14,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寶富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 元,約定分02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 年03月23日止累計232,008 元正未給付,(其中
     80,951元為本金,151,057 元為利息(2005/11/25~2
     015/03/23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23日止累
     計660,354 元正未給付,其中227,758 元為消費款;
     428,996 元為循環利息(200 5/10/24~2015/03/23)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 )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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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