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憶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一、債務人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
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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