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依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視茂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惠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壹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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