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80號
TPDV,104,司促,5580,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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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蘭
      林志芳
一、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林志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依所定利率、
  期間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依所定利率、期間計算
  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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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