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陳虹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春蘭 林志芳一、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林志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依所定利率、 期間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依所定利率、期間計算 利息、違約金。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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