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政大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令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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