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富鵬(原名李方正)
林彥榮(原名林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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