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12號
TPDV,104,司促,5512,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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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富鵬(原名李方正)
      林彥榮(原名林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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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