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
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印章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