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04號
TPDV,104,司促,5504,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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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
  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印章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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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