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培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培中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6291│ │3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一)債務人蔡培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28日止累計237,970
元正未給付,其中226,291元為消費款;11,679元為循
環利息(2014/1 1/26~2015/02/28);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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