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45號
TPDV,104,司促,5445,201503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世國際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 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516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世國際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