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21號
TPDV,104,司促,5421,201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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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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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