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21號
TPDV,104,司促,5421,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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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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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