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07號
TPDV,104,司促,5407,201503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吃不貴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3月20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好吃不貴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