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大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吃不貴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3月20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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