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86號
TPDV,104,司促,5386,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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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俞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子愛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子愛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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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