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09號
TPDV,104,司促,5309,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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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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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