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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