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09號
TPDV,104,司促,5309,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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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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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