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偉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偉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偉英之
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